3月1日起此罪名有变涉民营企业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8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多发,表现为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类型,其中背信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让人头疼的是,以往非国有企业中发生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都被归入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挽回损失,费时费力不说,往往还因为取证因难而败诉。

  但随着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正式实施,这些困扰将不复存在,因为公权力侦查权的介入,将调查取证变得“So easy”。但事物皆有两面,这项修改在积极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同时,也会给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民营企业家带来潜在风险。

  《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新增的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性质类似,两个“第二款”都是将入罪范围从国有扩大到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公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于2024年1月30日专门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将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与《刑法修正案(十二)》风险预警专题之一介绍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样,两项修改都将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的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提供了有效的刑法制裁手段。但是在未来的实际运用中,有几点需要民营企业和司法机关共同给予关注,切实、精准的发挥刑罚的积极作用,规避“副作用”:

  1、列入刑法范畴就属于公诉案件,不再取决于企业的意愿。但无论是旗帜鲜明反腐的互联网大厂,还是相对封闭的家族企业,基于企业形象、治病救人、以儆效尤、追赃退赔等原因必然存在各种考虑,司法机关在面对这类案件时,还是应当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并尽量尊重企业意愿,灵活运用刑事手段。

  2、对“股东内斗型”案件,应当做好细致的甄别工作,妥善处理。既要避免公权力被利用成为内斗的工具,也不能因为是股东间纠纷就简单认定为民事纠纷。对于一方股东恶意侵害其他股东和企业利益的“真实”犯罪行为,还是应当坚决打击。

  实务中,对关联企业、家族企业管理不规范、企业与个人财产混同、界限不清,引发股东、家族成员之间揭发甚至是相互揭发的案件,更应当结合案发原因、情节和危害等因素,严格把握追诉界限、缜密分析刑民交叉法律关系,防范公权力成为斗争的工具,尽最大努力维护好企业的发展。

  同样,因罪名新定,我们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案例来理解此罪背后的逻辑。

  魏海平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2019)粤0303刑初1487号。

  1997年5月至199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魏海平担任市属国企长虹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1997年5月至1998年3月期间,被告人魏海平指示长虹工贸公司邓某1到原深圳市国土局罗湖分局通过相应“公关”工作将长虹大厦的计提土地增值费从少计征。1998年3月经深圳市国土局罗湖分局产权科核定,深圳市长虹工贸公司应交长虹大厦土地增值费为人民币173.374万元。

  1998年上半年,深圳市特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骆某得知长虹工贸公司即将改制的消息,多次找到被告人魏海平,提出希望参与长虹工贸公司改制,并希望魏海平能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把长虹工贸公司的评估价尽量做低,并许诺在改制成功后给子魏海平长虹工贸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告人魏海平予以默认。

  1998年8月13日,长虹工贸公司的上级公司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委托深圳市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对长虹工贸公司的资产进行改制前的全面评估,评估基准日为1998年7月31日,大公会计师事务所进入长虹工贸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期间,魏海平故意隐瞒长虹大厦士地增值费只需补缴人民币173.374万元的事实,致使评估认定长虹工贸公司仍需补缴长虹大厦土地增值费人民币1107.347249万元,并将该项列为负债从公司净资产中扣除,导致长虹工贸公司评估后净资产减少人民币933.973249万元。1999年5月21日,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按照长虹工贸公司评估价减去长虹工贸公司的三项潜在损失转让长虹工贸公司的整体产权。1999年7月2日,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以人民币1100万元将长虹工贸公司的整体产权转让给骆某控制的特威实业有限公司和长虹工贸公司工会委员会,其中特威实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60万元持有长虹工贸公司60%的股份,长虹工贸公司员工出资人民币440万元通过长虹工贸公司工会委员会持有长虹工贸公司40%的股份,改制后,国有资产产生实际损失人民币933.973249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海平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决被告人魏海平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1、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2、对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实践中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此处存在本罪可能的辩点,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动机,仅仅是因为认知水平、专业能力不足,或业务过错等原因造成资产折股和出售时产生损失,则不应当认为构成本罪。

  “低价折股”是指将公司、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故意低估作价,以此折合为股份用作出资。“低价出售”是指将前述资产故意以低于实际市场的价格向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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